不久前,我获悉了老家人在承继祖业时的积极态度,这与上饶市的城市精神承古传今非常吻合。父老乡亲们是很积极进取的,他们在守正创新、砥砺前行,与我们的宣传思想一致。当然,在知悉乡亲们是为了把人民公社时期开垦、种植的林业和林地资源的所有权合法有效的实现时,我给大家传递了中央关于林业产权的文本,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做了信访。收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书面回复后,向乡亲们反馈,建议大家将人民公社时期种植的林业资源到政府的自然资源局做不动产、生物资产的登记。
《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中确定和保障山林的所有权的指导意见的第(一)项:天然的森林资源,和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仍然归国家所有。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应该仍然归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除此以外,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林木是多年生的作物,林木的收益是长期劳动成果的积累,所以,林木的所有权必须长期固定下来,划清山界,树立标记,不再变动。经济林从种植到老死,用材林从种植到成材采伐,所有权都不再变动。
当然,整个文本比较长,有十八项,主体思想是谁种植的林场,归谁所有,这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勤劳作为的乡村来说,是肯定的,不过新时代全面法治的时期,应该向主管部门依法登记,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刚开始,一些乡亲依然是使用了谐音的表达方式,差点造成误会,不过作为理性的法治学派,我对这样的现象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对于一些缺少理论和政策认知的事情,乡亲们喜欢从自身的理解出发,村民之韵,音胜形义。
于繁华都市之外,任何一个村落,村民们淳朴可亲,心中却藏有一谜:为何他们看中汉字的音,而不似常人那般注重形与义?
曾闻古人云:“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汉字之形,虽具象而生动,却有时难以传达深沉意蕴;汉字之义,虽明确而具体,却有时难以表达微妙情感。而汉字之音,宛如天籁之音,缥缈而悠扬,能绕梁三日不绝,能触动人心深处最柔软之处。
村民们日常生活中,或劳作间隙,或闲暇之余,总喜欢哼唱些古老的歌谣。这些歌谣中的字词,虽不一定完全符合书面语规范,但音韵和谐,朗朗上口。村民们通过这些歌谣,传承着先辈的智慧与情感,也寄托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盼。
或许,村民们看中汉字的音,是因为音与心灵的共鸣更为直接。当他们听到某个音节,或许会想起某段往事,或许会感受到某种情感,这种共鸣是形与义所难以替代的。
此外,村民们注重汉字的音,也体现了他们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传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汉字的音韵经历了无数次的演变与发展,但始终保持着独特的魅力。村民们通过传承这些音韵,也就相当于传承了一段历史、一种文化。
村民之韵,音胜形义,有时候非但不是一种缺陷,反而是一种独特的智慧与情感的体现,但是全面法治的法律条文不会让人产生歧义和误会。
“有理不在声高”,这句古训告诉我们,真正的道理不在于声音的大小,而在于言之有物,言之有理。然而,在村民的语境中,“有理”有时被巧妙地替换为“有礼”,不是简单的谐音,而是一种生活的态度。他们相信,与其争吵不休,不如以礼相待,以和为贵。这种谐音的智慧,既体现了村民们的善良与包容,也透露出他们对和谐人际关系的向往与追求。
与此相似,“法不外乎人情”在村民们的口中,有时会变成“法不外乎人言”。法律是冰冷的,但人情却是温暖的。村民们深知这一点,他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注重人情世故的考量。这种谐音的转换,不是对法律的轻视,而是对人情的一种尊重与关照。它让我们看到,在法治社会中,人情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谐音并不总是积极的,它有时也会被用来逃避责任,规避问题。但正如“是药三分毒”,我们不能因为药物有可能带来副作用就完全否定它的价值。同样地,我们也不能因为谐音有时会被误用就全盘否定它的存在意义。
我们需要做的是,正确引导谐音的使用方向,让它在传递正能量、弘扬真善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在化解矛盾时,我们可以用谐音来缓和紧张的气氛;在传播文化时,我们可以用谐音来增加趣味性和记忆点;在教育孩子时,我们可以用谐音来编造有趣的谜语和故事。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在村民们的话语中,谐音有时就像是一匹脱缰的野马,它既能带来欢乐与惊喜,也可能带来麻烦与困扰。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否认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因为它不仅是村民们表达情感、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更是他们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
在钢筋水泥的丛林中,我们习惯了律师的西装革履,习惯了法律文书的严谨与缜密。然而,当视线转向那广袤的乡村,当思维触及那淳朴的民风,我们是否曾想过,为一片土地配备一名法律顾问,会是一件如何重要而温情的事情?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利器。乡村,作为社会大家庭的重要一员,同样需要法律的庇护。在那里,法律不应是遥不可及的奢侈品,而应是触手可及的生活必需品。
为乡村配备法律顾问,是对乡村治理体系的一种完善。乡村治理,既要注重德治,也要注重法治。法律顾问的到来,可以为乡村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村民解决法律难题,从而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我曾听闻这样一个故事,某乡村因一起土地纠纷而陷入僵局。村民们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日益激化。这时,一位法律顾问走进了乡村,他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深入了解事情经过,最终运用法律知识化解了矛盾,让村民们重新找回了和谐与安宁。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顾问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乡村配备法律顾问,也是对乡村文化的一种传承与弘扬。乡村文化,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同样属于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在乡村的普及,可以让法律文化深入人心,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想象一下,当夕阳西下,村民们在田间劳作归来,围坐在法律顾问身边,听他讲述法律的故事,讨论法律的问题。这样的场景,既温馨又和谐,既富有知识性又充满人文关怀。在这样的氛围中,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神圣存在,而是成为村民们生活的一部分。
为乡村配备法律顾问,更是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一种有力支撑。乡村振兴,既要注重经济发展,也要注重社会和谐。法律顾问的存在,可以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同时,也可以为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支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在乡村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法律与道德更是紧密相连。法律顾问在乡村的普及,不仅可以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推动乡村文明程度的提升。
总之,为乡村配备一名法律顾问,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它可以让法律的光芒照耀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让法治的种子在乡村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在江西省域内,多数村集体都配备了法律顾问,这些顾问群体基本上是公派的,村集体可以享受高效率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不必为法律咨询服务费而烦忧。通常,镇党委政法办公室存在比较丰富的法律资源和律师资源,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可行的机制,让司法厅注册的律师用一定的时间投入为乡村做法律顾问的服务中,在为村集体、村小组的集体利益服务时,尽可能地提供最优惠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普惠的法律代理服务。
乡村的法治与民俗,两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独特的文化景观。法治为乡村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俗则承载着乡村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记忆。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如何协调法治与民俗的关系,使之相得益彰,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法治的推进需要考虑到民俗的接受度和适应性。乡村的民俗习惯往往根深蒂固,直接推行法律可能会遇到阻力。因此,在法治实践中,需要尊重民俗,通过教育和宣传,逐步引导村民接受和遵守法律规定。
同时,民俗也对法治建设产生影响。乡村的民俗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这些内容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补充。例如,乡村的调解机制往往结合了民俗习惯和法律规定,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乡村的民俗习惯,尊重村民的文化传统。通过教育和宣传,逐步引导村民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在法治实践中,可以结合乡村的民俗习惯,创新法治的方式和方法。例如,可以利用乡村的传统节日和集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在推进法治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乡村的民俗文化。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乡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乡村的法治与民俗也将不断演变。未来,乡村的法治建设将更加注重与民俗的协调与融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同时,民俗文化也将通过法治的保护和传承,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综合而论,乡村的法治与民俗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通过尊重民俗、引导法治、结合民俗、创新法治和保护民俗,我们可以实现法治与民俗的和谐共生,为乡村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和社会保障。
【编辑:晓晓】